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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撫卹 第 二 節 撫卹給與 ( 112年10月05日)
第 81 條
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公務人員殮葬補助費給與,於公務人員在職亡故並依本法辦理撫卹時,補助七個月本(年功)俸(薪)額。

前項本(年功)俸(薪)額以亡故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經銓敘審定之俸(薪)級及俸(薪)點計算。但不得低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所計得之俸額。

公務人員失蹤並經死亡宣告者,得依前二項規定,發給殮葬補助費。但經撤銷死亡宣告者,原發給之殮葬補助費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