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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六 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 112年01月11日)
第 49 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