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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丁 配給方式 ( 78年06月16日)
第 12 條
逐戶分送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員工及其親屬每月受領配給實物,採憑票(配給票)配發制。
二、委託當地合作社或農會承辦轄區內配送實物業務,酌給損耗運輸費,其標準另訂之,並視業務需要,得委託市(縣)合作社或縣(市)農會代辦指定業務,酌給業務補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