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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丁 配給方式 ( 78年06月16日)
第 11 條
實物配給採「逐戶分送」「統領轉發」及「折發代金」三項方式辦理,凡設有物資供應機構,交通便利之城市鄉鎮,均實施逐戶分送,其不便直接配送實物者,則由受配單位統領轉發或予折發代金。

第 12 條
逐戶分送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員工及其親屬每月受領配給實物,採憑票(配給票)配發制。
二、委託當地合作社或農會承辦轄區內配送實物業務,酌給損耗運輸費,其標準另訂之,並視業務需要,得委託市(縣)合作社或縣(市)農會代辦指定業務,酌給業務補肋費。

第 13 條
統領轉發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受配單位當月應領實物數量,開具實物支付書,送由該受配單位持向實物供應機關洽領轉發員工。
二、統領轉發實物所需器具及雜運等費,由受配單位自行負擔,並得酌給損耗運輸費,其標準另訂之。
三、統領轉發地區供應困難之實物,參照當地政府及商會上月查報價格證明單核發代金。

第 14 條
實物配給得由員工擇領實物或代金,擇領實物或改發代金,均應於每年六月或十二月申請辦理。

第 15 條
折發代金或擇領代金各項實物之價格,一律按照實物供應機關供應價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