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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戊 報領手續 ( 78年06月16日)
第 17 條
受配單位對於所屬員工報領親屬屬配給實物,應詳細核對戶口名簿及身份證,並應隨時派員抽查,如有虛報冒領或重領兼領情事,除員工本人依法懲處並追繳其非法所得外,其機關(學校)長官及主辦人事人員應負調查不實之責。

受配單位每年應舉辦員工及其親屬受領實物配給總檢查,其辦法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