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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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 104年04月29日)
第 7 條
本辦法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