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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二 章 主計機構之設置 ( 101年12月05日)
第 11 條
各機關主計機構名稱、主辦人員職稱及內部組織,有不適用第六條、第七條及前條規定者,得比照所在機關內部組織及同等級人員定之。佐理人員之職稱,比照所在機關同等級人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