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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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二 章 主計機構之設置
( 101年12月05日)
第 12 條
各級主計機構員額編制,由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計機構擬訂,層報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但得視實際需要,分級授權核定;其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