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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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1年12月05日)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計機構,指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內掌理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之機構。
行政院主計總處為掌理全國主計業務之中央主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