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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1年12月05日)
第 3 條
本條例所定一級主計機構如下:
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主計機構。
二、中央二級機關(構)或相當中央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省政府及省諮議會主計機構。
三、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主計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