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1年12月05日)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主計人員,指辦理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之人員。

主計人員分為主辦人員及佐理人員。中央主計機關之主計官及各機關綜理歲計、會計或統計業務之人員為主辦人員,餘為佐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