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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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1年12月05日)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主計人員,指辦理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之人員。
主計人員分為主辦人員及佐理人員。中央主計機關之主計官及各機關綜理歲計、會計或統計業務之人員為主辦人員,餘為佐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