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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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 四 章 遴用陞遷
( 110年05月17日)
第 14 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陞遷應依主計人員陞遷序列表之規定辦理。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各級主計機構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高低依序辦理甄審。
第一項陞遷序列表,由總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