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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 四 章 遴用陞遷 ( 110年05月17日)
第 11 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陞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陞任較高之職務。
二、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三、遷調相當之職務。

第 12 條
各級主計機構職務出缺,除依輪調或陞遷規定辦理外,如遴用新進人員時,應具擬任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並以績優者為優先。

各級主計機構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法得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於辦理陞遷前,應報由該職缺核派權責之主辦人員決定擬辦內陞或外補後再行辦理。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
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
二、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

前項所稱「本機關」之範圍,指具有任免核定權之主計機關(構)及其所屬各級主計機構。但依授權規定核派之各一級主計機構,以該一級主計機構及其所屬各級主計機構授權核派職務範圍為本機關之範圍。

第 13 條
各級主計人員參加總處及各級主計機構之職缺甄審(選)時,總處單位主管或一級主辦人員曾任應徵人員之主管一年以上者,或應徵人員之現任直屬主辦人員,得主動或依應徵人員請求,就其實際表現情形填具推薦表,依派免權責送請總處用人單位或其他用人機關(構)一級主辦人員參考。但辦理參加其所屬薦任(派)第九職等以上職缺甄審(選)人員資績評分之各該一級主辦人員,不得就該職缺填送推薦表推薦人員。

應徵人員如未能獲得前項人員推薦,但確實具有個人擬參加該職缺甄審(選)之特殊原因或具體理由時,得填具推薦表自我推薦。

前二項推薦表不得作為應徵人員參加甄審(選)之條件,其推薦內容並不得作為考評項目。

第 14 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陞遷應依主計人員陞遷序列表之規定辦理。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各級主計機構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高低依序辦理甄審。

第一項陞遷序列表,由總處另定之。

第 15 條
各級主計機構主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
二、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
三、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
四、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合於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有二人以上時,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先陞任,餘依陞任評分標準表評定積分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同時兼具有二款以上者亦同。

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業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者。

第二項之陞任評分標準表,由總處另定之。

第 16 條
各級主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未滿一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二)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三)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第 17 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陞遷應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主辦人員並應具備領導、協調及表達能力。

第 18 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遴用、陞遷,應經任免權責機關(構)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規定程序辦理,有關甄審委員會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一級主計機構應設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同一機關之會計、統計二主計機構,或主計機構所在機關具有上下隸屬關係之各該一級主計機構得合併組成之。但所屬職員人數扣除一級主辦人員不足五人,且未與其他一級主計機構合併設置甄審委員會者,其人事甄審案件參加由總處組成之甄審委員會審議,或得報經總處同意後,將主計人員陞遷案件送請該一級主計機構所在機關甄審委員會辦理,並應循主計系統辦理核派。
二、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票選產生;一級主計機構如為機關,或雖非機關型態但所屬人數高於或已達該等主計機關之規模者,得指定公務人員協會代表為指定委員。
三、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
四、甄審委員會之組成要點應函報總處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