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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 四 章 遴用陞遷 ( 110年05月17日)
第 15 條
各級主計機構主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
二、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
三、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
四、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合於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有二人以上時,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先陞任,餘依陞任評分標準表評定積分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同時兼具有二款以上者亦同。

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業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者。

第二項之陞任評分標準表,由總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