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5月17日)
第 2 條
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任免、遷調,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逕行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