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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5月17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任免、遷調,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逕行核辦。

第 3 條
各級主計機構員額編制之訂定、修正及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以外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由一級主計機構層報總處核定或授權一級主計機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