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 五 章 職務遷調 ( 110年05月17日)
第 23 條
任免權責機關(構)應就前條擬遷調人員之服務成績及業務需要予以遷調,成績特優者,並得遷調較重要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