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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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 五 章 職務遷調
( 110年05月17日)
第 23 條
任免權責機關(構)應就前條擬遷調人員之服務成績及業務需要予以遷調,成績特優者,並得遷調較重要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