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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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 五 章 職務遷調
( 110年05月17日)
第 24 條
職務遷調人員,應依限赴任,除確因情形特殊,經陳報權責機關(構)核准者外,逾期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