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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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 二 章 員額編制
( 110年05月17日)
第 4 條
各級主計機構員額編制之訂定、修正,除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者外,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檢附主計機構員額編制請核單及有關資料層報總處核定。但機關(構)、學校組織法規及編制表經考試院核備或備查有案者,由總處依據考試院核備或備查之機關(構)、學校編制表副本逕予登錄,免再層報總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