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計機構員額編制之訂定、修正,除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者外,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檢附主計機構員額編制請核單及有關資料層報總處核定。但機關(構)、學校組織法規及編制表經考試院核備或備查有案者,由總處依據考試院核備或備查之機關(構)、學校編制表副本逕予登錄,免再層報總處核定。
下列主計機構員額編制之訂定、修正,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
一、主計員、會計員、統計員。
二、鄉(鎮、市)公所之主計室。
三、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之主計室、會計室。
前項經授權核定之員額編制,除機關(構)、學校組織法規及編制表經考試院核備或備查有案者外,應報總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