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預算法   第 二 章 預算之籌劃及擬編 ( 110年06月09日)
第 34 條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