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決算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0年05月25日)
第 2 條
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
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