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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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100年05月25日)
第 5 條
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第一預備金及依中央主計機關規定流用之用途別科目,不在此限;如其收入為該年度預算所未列者,應按收入性質另定科目,依其門類列入其決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