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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 三 章 特種基金之保管、運用、預(決)算及考核 ( 110年10月06日)
第 11 條
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應依預算法之規定辦理。但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自籌收入,不在此限。

信託基金之預算,應配合年度預算籌編時程,由主管機關函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