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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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第 二 章 國家發展長期展望之訂定
( 103年05月21日)
第 8 條
國家發展長期展望,由各主管機關就前條所定事項,依優先性及相關性,研提國家整體發展重要指標,並加以篩選及整合後,報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會同有關機關彙整擬訂,併同中程國家發展計畫提報行政院會議。
國家發展長期展望得配合新一期中程國家發展計畫作業進度,先行重新擬訂,提報行政院會議後,作為中程國家發展計畫研擬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