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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第 二 章 國家發展長期展望之訂定 ( 103年05月21日)
第 6 條
國家發展長期展望之訂定,應揭櫫國家長期發展願景,有效掌握國家長程發展及建設方向,以凝聚全民共識,發揮引導與整合各機關相關政策、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之功能。

第 7 條
國家發展長期展望涵蓋期間,以不少於八個會計年度為原則;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國家發展現況檢討及主、客觀情勢分析。
二、國家發展願景、長期目標、方向及策略。
三、各主管機關施政現況檢討、長期發展目標、方向及策略。
四、國家整體發展及財政收支重要量化指標。
五、其他重要事項。

第 8 條
國家發展長期展望,由各主管機關就前條所定事項,依優先性及相關性,研提國家整體發展重要指標,並加以篩選及整合後,報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會同有關機關彙整擬訂,併同中程國家發展計畫提報行政院會議。

國家發展長期展望得配合新一期中程國家發展計畫作業進度,先行重新擬訂,提報行政院會議後,作為中程國家發展計畫研擬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