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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5月21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預算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中程計畫預算之實施範圍,係指編列於中央政府總預算與特別預算內之各項支出及支應其所需之財源。

第 4 條
中程計畫預算之實施期程,以四個會計年度為一期。但個案計畫,應按其實際需要編擬,不受四個會計年度期程之限制。

第 5 條
中程計畫預算之實施架構,依國家發展長期展望,並參酌中程預算收支推估結果,訂定中程國家發展計畫及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再由各主管機關根據中程國家發展計畫及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擬訂中程施政計畫;並依中程施政計畫及配合年度歲出概算額度分配情形,擬編年度施政計畫及概算。

前項中程施政計畫及年度歲出概算,屬於重要公共建設計畫、科技發展計畫及社會發展計畫部分,應加強先期作業,並依先期作業審議結果及所通過之優先順序,檢討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