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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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 三 章 概算之編製
( 112年05月05日)
第 13 條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前年度及一百十二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另以一份送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