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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 四 章 概算之審查 ( 112年05月05日)
第 20 條
國發會、國科會進行公共建設計畫或科技發展計畫之篩選、整合及審查時,應按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內所定編報指導原則,就其政策之優先順序予以檢討容納,其中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並應由各主管機關併送工程會審查。

前項審議結果,應於規定時間函報行政院,並副知主計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