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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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5月05日)
第 3 條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及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