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預算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及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定之。
總預算稱歲入、歲出者,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及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歲入、歲出預算,各依其性質,劃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其劃分原則,由主計總處定之。
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及償還之數額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