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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5月05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預算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第 3 條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及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定之。

第 4 條
總預算稱歲入、歲出者,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及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第 5 條
歲入、歲出預算,各依其性質,劃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其劃分原則,由主計總處定之。

第 6 條
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及償還之數額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