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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 二 章 預算案之籌劃 ( 112年05月05日)
第 7 條
主計總處應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本年度施政方針,擬訂預算籌編原則,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分行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 8 條
行政院為籌編本年度總預算,得組設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以下簡稱審核會議)。

前項審核會議組設要點,由行政院定之。

第 9 條
主計總處於籌編本年度總預算時,應以行政院核定一百十三至一百十六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及中程資源分配方針為基礎,依據最新經濟情勢,辦理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與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並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研擬本年度歲出預算案之額度分配情形,經提報審核會議審議後,由行政院分行各主管機關據以辦理本年度計畫及預算之編報審議作業。

第 10 條
前條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所定各年度歲出額度之內容,得視需要再各區分為基準需求額度及競爭性需求額度。

前項競爭性需求額度,得適度賦予各主管機關編報本年度歲出概算之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