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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四 章 內部審核 ( 111年06月15日)
第 101 條
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另定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