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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二 章 會計制度 ( 111年06月15日)
第 36 條
為便利綜合彙編及比較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使其一致,對於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應使之相合。

地方政府對於與中央政府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依中央政府之所定;對於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應使合於中央政府之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