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會計法
第 二 章 會計制度
( 111年06月15日)
第 39 條
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之核定,不得變更。
前項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