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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二 章 會計制度 ( 111年06月15日)
第 40 條
會計簿籍分左列二類:
一、帳簿:謂簿籍之紀錄,為供給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者。
二、備查簿:謂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而僅為便利會計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者。

會計資料採用機器處理者,其機器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

前項機器貯存體中之紀錄,應於處理完畢時,附置總數控制數碼,並另以書面標示,由主辦會計人員審核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