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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一 章 通則 ( 111年06月15日)
第 5 條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三種:
一、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歲入或經費之預算實施,及其實施時之收支,與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及計算政事費用與歲計餘絀之會計事務。
二、公務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三、公務財物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