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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二 章 會計制度 ( 111年06月15日)
第 51 條
會計憑證分左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謂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謂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