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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一 章 通則 ( 111年06月15日)
第 9 條
政府會計之組織為左列五種:
一、總會計。
二、單位會計。
三、分會計。
四、附屬單位會計。
五、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前項各款會計,均應用複式簿記。但第三款、第五款分會計之事務簡單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會計之帳務處理,得視事實需要,呈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准後,集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