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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   第 三 章 統計調查 ( 107年06月20日)
第 12 條
各機關舉辦之指定或一般統計調查,應以業務有直接關係且迫切需要者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舉辦:
一、所需資料可由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資料取得。
二、可併入性質相類似之其他調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