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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統計調查 ( 107年11月09日)
第 11 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擬具之基本國勢調查方案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及調查目的。
二、調查區域範圍及對象。
三、資料標準時期及實施期間。
四、調查項目。
五、調查方法。
六、臨時調查組織及人員設置原則。
七、主辦及協辦機關。
八、經費預算。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事項,應於開始實施調查一個月前,由行政院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