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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統計調查 ( 107年11月09日)
第 12 條
基本國勢調查之實施,由中央主計機關依核定之調查方案,於調查開始六個月前訂定調查實施計畫,分行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有關機關作為辦理之依據。

前項調查實施計畫之內容應包括:
一、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應予明細規定之事項。
二、有關之釋例事項。
三、其他應予一致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