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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統計調查 ( 107年11月09日)
第 22 條
各機關舉辦統計調查,調查事項必須借重有關學者專家之學識經驗始可達預期效果,或機關無適當之辦理人員時,得委託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辦理。

各機關辦理前項委託作業,應評估受委託者之專業及執行能力,確保統計資料之品質與安全。

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於委託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