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統計調查
( 107年11月09日)
第 22 條
各機關舉辦統計調查,調查事項必須借重有關學者專家之學識經驗始可達預期效果,或機關無適當之辦理人員時,得委託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辦理。
各機關辦理前項委託作業,應評估受委託者之專業及執行能力,確保統計資料之品質與安全。
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於委託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