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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統計資料管理 ( 107年11月09日)
第 24 條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對業務相同或性質相同之統計所用名詞定義、分類及代碼等,應有一致性之規定;各級政府主計機關之規定,不得與上級政府主計機關之規定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