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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統計資料管理 ( 107年11月09日)
第 25 條
全國性之統計標準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擬訂或由中央主計機關協調辦理統計業務之中央一級主計機構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

各機關依政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就其業務性質訂定之統計標準分類,應送各該政府主計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