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統計資料管理 ( 107年11月09日)
第 26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發布,指統計結果以記者會或說明會、新聞稿、書刊、報表、網際網路等形式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