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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11月09日)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定指定統計調查,應由各調查主辦機關優先編列預算辦理。

指定統計調查經各機關以書面提出新增之申請,或因情事變更已非屬重要統計或重大政策所需者,中央主計機關得予新增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