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11月09日)
第 4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有直接關係之各機關,指可直接取得職掌範圍內所需統計原始資料之機關。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不專屬於任何機關,指無任何直接關係之機關或有二個以上直接關係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