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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公務統計 ( 107年11月09日)
第 8 條
各機關公務統計由有關業務單位編製者,其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為統計目的需要,或減輕統計調查受查者負擔,得要求提供公務統計原始資料,業務單位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