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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普(抽)查資料處理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 105年04月14日)
第 3 條
申請普(抽)查資料處理或場地設備使用之收費,依下列規定減免:
一、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為教學或研究需要,普(抽)查資料處理費減半收費。
二、政府機關(構)及民意機關為業務需要,免予收費。